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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親愛的會員朋友~~

關於車安審字第1100003910號函<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110年6月30日之...辦理展延有效期限作業>案,宣導說明如下:

1.請各會員審查貴單位進口之車輛,若有尚未售出領牌、且已取得合格證明,其有效期限為110年6月30日止之完成車,請於110年7月31前檢送應附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延長12個月有效期限。

2.若有合格證期限為110年6月30日之前(不含6月30日)之完成車、應依規定先申請換發合格證後再辦理展延作業。

3.合格證明書換發審驗與展延有效期限可以合併提出申請。

 

詳細資訊請見 附件說明

 

上述作業承辦:車安中心進口車審驗部 郭益銘先生 電話:04-7812180 分機:3142

 


中華民國外匯車進口商協會 敬上

2021.06.02